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标准专区 > 标准化知识

标准的十大作用(二)——保证作用、保障作用

发布时间:2026-01-29 13:49|栏目: 标准化知识 |浏览次数:

image.png

导读

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布局了标准化发展和服务经济社会的重要任务,指明了标准化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明确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强调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

在生活方面,标准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日常生活中也确是如此,如人类沟通交流的文字是语言发展而成的标准;货币作为商品交换的媒介,是一种公平交易的特殊标准;买符合标准的衣服穿着才合体;吃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食品,健康才有保障;住符合标准要求的房子,住着才踏实;乘符合标准的交通工具,坐着才放心;按交通规则行走,交通才畅通、安全……。所以生活中,人们时刻与标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工作方面,由于缺乏对标准作用的认识,尽管标准的应用领域愈来愈广,人们对标准寄予了更多的期待,但是我们仍然面对着“标准说起来重要”和“标准实际上不被重视”的困境。这与“对标准的作用缺乏认识”和“标准没有按应有的作用去制定”等现象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深入认识标准的作用是关系到“使标准受到应有重视”和“有效指导标准制定与应用”的问题。

标准的作用就是标准使用产生的影响或效果。为了对标准正确认识、深入认识,本文从标准的统一作用、简化作用、保证作用、保障作用、样板作用、支撑作用、互连作用、互通作用、推进作用、积累作用等十个方面对标准的主要作用进行阐述。

三、标准的保证作用

2014年3月,习主席在河南兰考调研时指出:标准决定质量,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这个重要论断准确地阐明了标准的质量保证作用。这种作用表现为质量判据、质量仲裁、质量认证等作用。

1. 标准的质量判据作用

《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在合同中,标准是质量的技术依据并起着产品合格判据的重要作用。《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指出,健全基于标准或标准条款订立、履行合同的机制。《民法典》第470条规定,合同的内容包括质量的要求。而标准就是衡量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主要依据,因此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符合什么标准,并以此作为供需双方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这样,就能使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问题上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合同约定中质量要求不明确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

(1)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

(2)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3)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

(4)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例3-1  标识产品标准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规定,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规定,无执行标准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

2. 标准的质量仲裁作用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可以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例3-2  质量仲裁标准

当产品制造方和用户在产品的验收方面产生分歧时,产品规范将是仲裁的依据。如GB/T 39467《北斗精密服务产品规范》。当多个单位对某项测试结果不一致时,判定正确测试的依据是符合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如GB/T 39505《家用电理发剪及修发器性能测试方法》。

3. 标准的质量认证作用

如何确定产品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认证是通行的做法。ISO/IEC对“认证”的定义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也就是,当买方(或需方)对卖方(或供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无法判断其质量是否合格时,由第三方来判断。

在认证制度产生之前,卖方为了推销其产品,通常采用“产品合格声明”的方式来博取顾客的信任。随着产品品种日益增多,产品的结构和性能日趋复杂,仅凭买方的知识和经验很难判断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加之卖方的“产品合格声明”并不总是可信的,这种方式的信誉和作用就逐渐下降。因此,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也就应运而生。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的产品质量认证一般都依据国际标准进行认证,这些标准60%是由ISO制定的,20%是由IEC制定的,其余的20%是由其他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认证已经拓展到管理体系、实验室等众多领域。

例3-3  产品质量认证

为了保证白酒的产品质量,我国在白酒认证方面,推行了多种白酒产品质量认证制度。2005年推广纯粮固态发酵白酒标识志。申请企业要符合《全国白酒行业纯粮固态发酵白酒行业规范》和《纯粮固态发酵白酒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的规定。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截止2015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已达1800多个。

image.png     image.png

例3-4  质量体系认证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用于武器装备的通用零(部)件、重要元器件和原材料实施认证;对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认证,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由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GJB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评定,证明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的活动。

例3-5  人员资格认证

例如,GJB 8784《理化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规定了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理化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与认证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对人员培训、实践经历和资格鉴定考试的要求,适用于认证机构对从事理化检测专业领域的人员进行资格鉴定与认证。

四、标准的保障作用

《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公共环境、地球资源安全等保障是集共识、法规、利益、技术为一体的问题,不是简单地应用法制手段就能解决好的问题。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和防止灾害为目的,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伴随的各种活动制定相应的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制定和实施质量管理标准可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排放控制标准可保障公共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可保障资源的循环利用。

公共利益的保障需要以共识为基础、法规为约束、技术为手段来解决。地球的环境关系是相互关联的,局部性的改善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需要全球的共同努力。当涉及跨国关系时,政府的行政法规将失去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标准有其独特的优势。标准是以共识为基础,以协商为条件,并可以跨国界执行。标准的使用有效发挥了保障公共利益的作用。

例4-1  保障食品安全

国家发布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等3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维护食品安全和保障消费者的健康、生命提供了依据。

二氧化钛作为食品添加剂,对食品有增白作用。根据GB 2760的规定可限量用于糖果、凉果、油炸食品、固体饮料、口香糖等食品中,其他食品中不得添加。

二氧化钛与面粉外观相近,连续摄取会导致钛元素在体内的蓄积,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GB 2760的规定,在面粉中添加二氧化钛属违规行为。2008年之前,没有方法检测面粉中的二氧化钛。2008年发布GB/T 21912—2008《食品中二氧化钛的测定》,提供了食品中二氧化钛及含量的测定方法。卫生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小麦粉中使用二氧化钛的行为被列入其中,并指定将GB/T 21912用于面粉中二氧化钛的检测,保障了食品安全水平。

例4-2  保障人身安全

GB 47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系列国家标准对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可靠性等提出了明确要求;GB 6932《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规定了产品的性能要求、检验规则及其安装与使用,为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提供了依据。

例4-3  保障健康安全

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与健康检查的内容和监护周期。适用于职业病高危人群的健康监护。该标准促进了企业规范化管理,减少劳动纠纷与职业病发生,既是对职业病多发企业的强化要求,也是对普通员工的制度保护。

例4-4  保障环境安全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未完待续……

来源:西安融军通用标准化研究院,有修改。整理转发仅供学习参考。

Copyright © 2021-2022 全国磁悬浮动力技术基础与应用标准化工作组
电话:0536-8803817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6699号 备案号:鲁ICP备11035128号-4 公安备案鲁公网安备37070002001084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