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为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规定,借助标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是指经营者、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业协会等主体,在标准的制定、实施或应用过程中,不正当地设置障碍,实质性地阻碍、扭曲商品或服务的自由流通与公平竞争,以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目的的行为。
2. 主要表现情形
该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三种典型情形:
(1)行政性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标准制定或实施中实行地方保护。例如,对外地商品设定高于本地商品的技术标准、检验要求、许可条件,或采取重复检验、认证等歧视性措施,变相阻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
(2)行业协会组织垄断: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共同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团体标准、行业自律规范等,利用标准的约束力和行业影响力,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销量或新技术应用,从而抑制行业内部竞争。
(3)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协同行为,利用标准达成垄断。例如,联合拒绝采用或升级新标准、新技术,共同抵制采购符合新标准的产品或设备,或阻碍新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以维持现有市场格局和自身利益。
3. 法律责任与后果
(1)行政责任:对于滥用行政权力的机关或组织,上级机关可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行业协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民事责任:因前述行为受到损失的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3)信用与声誉风险:违法行为将被记入信用记录,向社会公示,对市场主体或组织的商业信誉、政府公信力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4. 合规要点与边界区分
(1)本质区分:合法标准旨在保障质量、安全、通用互换,促进技术进步,其制定过程开放、透明、公平、协商一致;而排除竞争行为以 “限制”为核心目的,相关条款缺乏合理的技术或安全必要性支撑。
(2)对行政机关的建议:制定和实施标准应遵循公平竞争和非歧视原则,不得专门针对特定地域、特定经营者设置不合理限制。
(3)对行业协会的建议:制定团体标准应广泛吸收会员、消费者等多方意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避免包含限制成员自主创新、自由采购等排他性条款。
(4)对经营者的建议:参与标准制定活动时,应独立表达专业意见,不得与其他参与者沟通敏感竞争信息(如价格、市场划分),或达成任何形式的垄断协议。如发现违法行为,可向市场监管总局(12315热线/平台)或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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