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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性要素的编写之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5-07-25 08:19|栏目: 标准化知识 |浏览次数:

在编写文件的过程中根据需要会引用若干其他文件。这些被引用的文件中,有些是被规范性引用,有些是被资料性引用。凡是规范性引用的文件都要列入要素“规范性引用文件”;凡是资料性引用的文件都要列入“参考文献”这一要素中。条文中资料性引用文件时,只给出文件编号,不便于文件使用者了解文件的主题,参考文献中的文件清单,可以让使用者通过文件名称初步了解文件涉及的主题。

1. 界定

要素“参考文件”是一个可选的资料性要素。它的功能是用来列出文件中资料性引用文件的清单以及其他信息资源清单,例如起草文件时参考过的文件,以供文件使用者参考。

虽然参考文献是可选要素,但是如果文件中有资料性引用的文件,就应以“参考文献”为标题设置该要素,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参考文献的设置成为必需。如果需要设置参考文献,应置于文件的最后一个附录之后

该要素的内容全部由文件清单构成,且不应分条;列出的清单可以通过描述性的标题进行分组,标题不应编号。

请注意:以往的GB/T 1.1的各个版本,都规定参考文献的设置是完全可选的。虽然GB/T 1.1—2020也将参考文献设为可选要素,但是一旦文件中资料性引用了其他文件,就应设置参考文献这一要素。另外,参考文献是与附录不同的独立的资料性要素,不应将它设置成资料性附录。

2. 在参考文献中列出的文献

2.1  文件中资料性引用的文件

在文件中,凡是资料性引用的文件应在参考文献中列出

——“......的信息见GB/T XXXX”;

——“GB/T XXXX给出了......”;

——“......GB/T XXXX中给出了进一步的说明”;

——“参见GB/T XXXX......的内容”。

2.2  文件起草过程中依据或参考的文件

除了在文件中资料性引用的文件外,在文件起草过程中依据或参考的文件也可以列入参考文献。

(1)标明来源提及的文件。在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抄录其他文件中少量内容时,需要准确地标明来源。在标明来源时会提及所抄录的文件。由于已经将需要的内容抄录到正在起草的文件中,不需要再去检索相关文件,因此在标明来源之处提及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引用文件,而属于可列入参考文献的资料性文件。

(2)其他参考过的文件。在起草文件的过程中可能还会参考一些相关文件,如文件中给出示例时使用的文件,如果需要也可列入参考文献。

3. 如何列出参考文献

在参考文献的文件清单中应列出该文件资料性引用的每个文件。清单中的每个参考文献前应给出文件序号,文件序号由带有括号的阿拉伯数字组成,即[1]、[2]、[3]......。清单中所列的内容及其排列顺序以及在线文献的列出方式等均与对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的规定相一致。

文件清单中如果列出国际标准化文件、国外标准化文件,可直接给出原文,无须将原文翻译后给出中文译名。这一点不同于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对列出国际文件的规定。

 

 

来源:深圳市电源技术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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