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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写-核心技术要素的编写-指南标准

发布时间:2025-07-11 16:28|栏目: 标准化知识 |浏览次数:

指南标准是“以适当的背景知识提供某主题的普遍性、原则性、方向性的指导,或者同时给出相关建议或信息的标准”。

指南标准的必要要素是“需考虑的因素”。指南标准的起草应遵守GB/T 20001.7《标准编写规则  第7部分:指南标准》中确立的规则。

1. 总体原则

起草指南标准需要遵循指导方向明确”原则,该原则是要素“总则”“需考虑的因素”的表述原则。指南标准的技术内容需要构成一定的指导方向,提供的指导方法清楚和能够把握。如果无法形成清楚、准确,且具有明确方向性的技术内容,意味着起草指南标准的基本条件未成熟。遵守指导方向明确原则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则。

1.1  提供指导不可或缺

“指导”是指南标准中不可缺少的技术内容。如果指南标准中含有要素“总则”,那么通常“总则”中的指导是编写要素“需要考虑的因素”时需要依据的总框架,要素“需考虑的因素”中的指导是为文件使用者提供更具体明确的引导。在提供指导的同时,指南标准通常会在要素“需考虑的因素”中给出相关信息,以利于加深对该主题的认识和理解。必要时,当对该主题的认识达到一定程度,还会提供相关建议。这样,指南标准的使用者能够借助提供的明确指导或具体建议,进一步起草涉及相关主题的标准或技术文件,或者形成与该主题有关的技术解决方案,进而实现指南标准所要达到的目的。

1.2  不应规定要求

指南标准中不应规定要求,不应含有“要求”“总体要求”“一般要求”“规定”等措辞。如果需要强调,可以使用“……是至关重要的”“……是十分必要的”“……是……重要因素”“最重要的是……”等词。注意:由于指南标准中必须提供指导,可能提供建议或给出信息,但是不应规定要求,因此指南标准不能直接应用于符合性判定或直接应用于各类活动的开展。

2. 总则的编写

总则是对某主题的总体认识和把握,是经提炼总结形成的具有普适性指导原则。根据具体情况,“总则”的标题还可为“总体原则”“总体考虑”“基本原则”等。在表述上,“总则”中通常使用推荐型条款或陈述型条款来提供指导。如果指南标准设置了“总则”,那么应在“总则”的基础上编写“需考虑的因素”的内容。

3. “需考虑的因素”的编写

“需考虑的因素”是指南标准的核心技术内容,可以直接作为章标题。根据具体情况,其标题还可为“需考虑的内容”“需考虑的要点”等,或者为更具体的标题。在表述上,提供指导时,宜表述在“需考虑的因素”中相关章或条的起始部分,宜使用推荐性条款或陈述型条款,提供建议和给出信息时,宜在指导的基础上给出具体内容,提供建议应使用推荐型条款;给出信息应使用陈述型条款。根据所涉及的标准化对象,指南标准一般可分为但不限于试验方法类、特性类和程序类等类别。指南标准的类别不同,所涉及的主体不同,“需考虑的因素”的具体结构和内容也会不同。按照指南标准的总体原则,这三类指南标准都必须提供指导,指导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提供:一种是给出原则、方法或需要考虑的要点等,供文件使用者掌握;另一种是给出系列选择如何进行选择的提示,供文件使用者选取。在提供这两种方式指导的基础上,都可以进一步提供建议和/或给出信息。建议要围绕指导的内容,尽量具体并易于理解和把握。信息主要指具有技术内容的资料、文件、案例等。注意:对于指南标准,不应在不提供指导的情况下仅提供建议/或给出信息。

3.1  试验方法类指南标准需考虑的因素

试验方法类指南标准是在对于某项试验方法的原理、条件和步骤等还不十分明确,或者已有一种或多种方法,但在形成试验方法标准时还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编写的指南标准。通过起草试验方法类指南标准,一方面可以提供针对现有试验技术认识的指导、建议或信息;另一方面也可以指导文件使用者形成相关的试验方法标准、技术文件,或者形成与试验方法有关的技术解决方案,从而直接应用于试验活动的开展。试验方法类指南标准中要素“需考虑的因素”根据所涉及的主题选择和确定,一般包括试验原理、试剂或材料、试验条件、仪器设备、试验步骤、试验数据处理以及试验报告等。根据对该试验方法的认识,将“需考虑的因素”中的内容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在“需考虑的因素”中,提供方法性质、原则和需考虑的要点等。其中,方法性质一般给出具体“需考虑的因素”涉及的多种方法,以及这些方法的本质属性。需要注意的是,在需考虑的因素中,可以单独提供方法性质、选择原则和需考虑的要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组合的形式给出。第二,在“需考虑的因素”中,针对试验方法涉及的原理、条件和步骤等,推荐系列选择以及选择的原则或规则,供文件使用者选取。

3.2  特性类指南标准需考虑的因素

为了促进某些新兴或复杂的领域、系统的快速发展,有必要在发展初期就建立适用的规则。此时,与主题的功能直接相关的技术特性或特性值往往还不明确,这种情况下可以起草特性类指南标准。通过起草特性类指南标准,一方面可以提供针对特性选择、特性值选取的指导、建议或信息;另一方面也可以指导文件使用者形成相关的规范标准、技术文件,或者形成与特性有关的技术解决方案。特性类指南标准中要素“需考虑的因素”的具体结构和内容与所涉及的主题有关,根据具体情况可考虑“特性选择”“特性值选取”两个方面。根据对该主题“特性”“特性值”的认识,将“需考虑的因素”中的内容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在“需考虑的因素”中,提供选择特性或特性值的要素框架,确定原则和需要考虑的要点等。这种情况下,往往在具体的要素“需考虑的因素”靠前的条中,给出选择特性或特性值的要素框架、确定原则,然后在具体的“需考虑的因素”中给出详细的需考虑的要点。第二,在“需考虑的因素”中,针对特性推荐系列选项或选择的范围,或者针对特性值推荐供选择的系列数据或数据的范围,供文件使用者选取。

3.3  程序类指南标准需考虑的因素

程序类指南标准是针对特定过程,在其活动的程序或程序指示还不十分明确,或者只能针对程序指示推荐供选择的系统行为指示、转换条件/结束条件的情况下起草的指南标准。通过起草程序类指南标准,一方面可以提供针对程序确立、程序指示的指导、建议或信息;另一方面,也可以指导文件使用者形成相关的规程标准、技术文件,或者形成与程序有关的技术解决方案。程序类指南标准中要素“需考虑的因素”的具体结构和内容要能够表明该活动的规律,根据具体情况可考虑“程序指示”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可以同时被涉及,也可以仅涉及其中一个。根据该主题“程序构成”“程序指示”的认识,将“需考虑的因素”中的内容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在“需考虑的因素”中,提供指导程序确立或程序指示的原则、方法和需要考虑的要点等。需要注意的是,在需考虑的因素中,可以单独提供原则、方法和需要考虑的要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组合的形式给出。第二,在“需考虑的因素”中,针对程序指示等,推荐供选择的系列行为指示、转换条件/结束条件,并给出选择的原则或规则,供文件使用者选取。

 


来源:根据深圳市电源技术学会微信公众号文章修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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