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等标准化对象进行标准化,典型的做法之一就是在标准中规定这些标准化对象需要满足的要求。如果有必要判定声称符合这些标准的各种活动及其结果是否满足了这些要求,就要在标准中描述对应的证实方法,这样形成的标准即是规范标准。规范标准的起草应遵守GB/T 20001.5《标准编写规则 第5部分:规范标准》中确立的规则。
1. 总体原则
起草规范标准需要遵循两个原则:性能/效能原则和可证实原则。
1.1 性能/效能原则
性能/效能原则是标准中要求的表述原则。规范标准通常可以从不同方面对标准化对象规定要求,既可以对性能/效能特性,还可以对描述特性,也可以对与标准化对象有关其他特性规定要求。
1.1.1 性能/效能特性
任何产品、过程或服务都具有其特定的功能。性能是“反映产品功能的某种能力”;效能是“反映过程或服务功能的某种能力”。由此可见性能、效能都是反映标准化对象所具有的功能的某种能力,“性能”针对产品而言,“效能”针对过程或服务而言。性能/效能特性就是反映标准化对象功能的可被辨识的特定属性,这种属性通常被赋值。
1.1.2 描述特性和其他特性
描述特性是“与产品使用功能相关的设计、工艺、材料等特性”。描述特性是对产品本身特性的描述,往往可以显示在实物上或图纸上,如图纸上描述或标注的产品尺寸、结构、粗糙度等。
对于过程标准、服务标准,可能还会涉及活动/服务有关的其他特性,如过程运作的控制条件、服务环境、活动内容等。
1.1.3 性能/效能原则要求
性能/效能原则是标准规范中的核心表述要求,即标准内容应通过产品性能、过程效能或服务效果等可验证的特性进行规定。该原则强调:表述应聚焦于结果性、功能性的特性指标;避免采用描述性特征或其他非直接相关特性;原则上不规定与生产过程、工艺流程、服务机构资质、人员资格或服务设施等相关的具体要求。
(1)优先考虑从性能/效能特性的角度规定要求,以便给技术发展留有最大的自由度。从产品性能、过程效能或服务效果对标准化对象提出要求,而不对产品的描述特性,或过程运作的条件,服务的外部环境、机构人员的资质、服务设备设施等规定要求,可以给技术发展留有最大的自由度。
(2)综合考虑选择从描述特性或其他特性的角度规定要求。性能/效能原则是针对标准化对象规定要求时优先考虑的原则。在遵守这一原则时,有可能受到具体情况的限制,需要在用性能/效能特性表述要求,还是用其他特性表述要求之间,经过权衡后作出选择。考虑性能/效能原则有可能会面临以下情况:
第一,在选择相应的特性时,有可能无法确定恰当的性能/效能特性,或者虽然特性能够确定,但无法给出明确的特性值。
第二,虽然特性和特性值都能够确定,但是没有适用的证实方法。按照可证实原则,以性能/效能特性表述要求,需要描述相应的证实方法。如果目前没有适用相应特性的证实方法,就不应该选择从性能/效能特性规定要求。
第三,即使存在相应的证实方法,但可能该方法的证实过程非常复杂,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并且耗费较多的资金。
第四,为了达到安全与健康的目的,可能需要选择用描述特性或其他特性规定要求。
上述情况中,遇到第一、二种情况就不应从性能/效能的角度规定要求;遇到第三、第四种情况,则需要认真地分析研究。因此,在编写规范标准的要求时,首先要考虑从性能/效能特性的角度规定要求;其次要综合各种情况,考虑是否需要从描述特性或其他特性的角度规定要求。
(3)不遗漏对标准化对象的功能有重要影响的性能/效能。在遵守性能/效能原则时,需注意确保要求中不遗漏对标准化对象的功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产品性能或过程/服务效能。对标准化对象进行功能分析后确定标准的技术要求,可以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
1.2 可证实性原则
规范标准中编写要素“要求”还需要满足可证实性原则,即标准中只规定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得到证实的要求。遵守可证实性原则需要符合以下规则:
(1)只应规定能够证实的原则。只有能够证实的要求,才可以规定在标准中的“要求”要素中。无论标准化对象的某个特性多么重要,只要没有证实方法就不应写入标准。
(2)不必规定无需证实的要求。如果有些需要根本无需证实,则不必在技术要求中规定。多数不需要证实的要求往往是由于曾经需要证实,因此写入标准,但由于各种原因原来需要证实的要求可能不再需要证实。
(3)不宜规定不能在较短时间内证实的要求。如果一项要求无法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被某种证实方法证实,那么该项要求的不宜规定在标准的要求中。
(4)只应写入量化的要求。要素“要求”中的所有要求应定量并使用明确的数值表示。凡是不能量化或没有量化的要求不应写入标准的“要求”要素中。
2. “要求”的表述
“要求”是规范标准中的核心技术要素之一。该要素应全部由要求型条款构成。针对标准化对象需要规定的一个特性通常形成一个要求型条款,要求中需要对多少个特性提出要求,就有多少个要求型条款。
2.1 “要求”表述的总体要求
规范标准中的要素“要求”应通过直接或引用的方式规定以下内容:
——保证产品/过程/服务适用性的所有特性;
——特性值;
——适宜性,描述证实方法。
当标准化对象为系统时,规范标准中的要素“要求”应通过直接或引用的方式规定以下内容:
——保证完整的、已安装的系统适用性的所有特性,根据具体情况,还可包括系统各构成要素(或子系统)的特性;
——特性值;
—适宜时,描述证实方法。
2.2 用文字表述要求型条款
用文字表述要求型条款时,每个条款往往形成要素“要求”中的一条。典型表述形式为:
——按“证实方法”试验/测定/验证,“特性”“应”符合/达到“特性值”的规定;
——按照“证实方法”试验/测定/验证,“特性”“应”大于/小于“特性值”;
——“特性”按“证实方法”试验/测定/验证“应”符合/达到“特性值”的规定;
——“特性”按照“证实方法”试验/测定/验证“应”大于/小于“特性值”。
2.3 以表格形式表述要求
必要时(如条款数量较多,或为了便于对比等),规范标准中的“要求”可使用表格表述。这时,应在正文中指明表格之处使用能愿动词“应/不应”及其等效表述,将表格中的内容赋予“要求”的属性,如“......应符合表X的规定”。
3. “证实方法”的编写
“证实方法”是规范标准的另一个核心技术要素。规范标准需要满足“可证实性原则”,标准中要针对每条要求描述对应的证实方法,以便必要时,能够通过证实方法验证标准化对象是否符合标准中的要求。
3.1 证实方法的类型以及包含的内容
3.1.1 试验或测量方法
试验/测量方法,包括诸如物理试验方法、化学分析方法、电性能测量方法等。编写试验/测量方法需要描述于证实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满足要求以及保证结果再现行的所有条款,通常包含:
——试验/测量步骤;
——数据处理(包括计算方法、结果的表述)。
3.1.2 留痕方法
如填写操作/过程记录,做标记、拍照、录音、录像、文件存档、扫码上传、履行网络程序等。需要描述的内容包括:实施留痕的主体、频率(或持续时间、起始时间、实施时间),留痕材料的保留时间,以及留痕的项目、节点、步骤等。
3.1.3 主观评价等方法
包括诸如目测检查、审核、客户/服务对象确认/评价等。需要描述的内容包括:实施评价的主体、实施频率(或持续时间、起始时间、实施时间),目测检查的观察方法,评价/确认的内容、指标,实施评价的程序、操作步骤,评价结算计算方法等。
3.2 对编写证实方法的通用要求
3.2.1 每条要求都应有对应的证实方法
规范标准中针对要素“要求”中的每项要求都应描述对应的证实方法。因此证实方法中只包含能够证实标准中的要求的必备内容即可,不必要包含试验/测量方法标准中的所有内容。
3.2.2 引用现行适用的标准
如果存在现行适用的标准,应引用这些标准;如果没有适用的标准才可在标准中描述相应的证实方法。
3.2.3 给出仲裁方法
如果存在多种适用的证实方法,原则上规范标准只描述一种方法。如果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列入多种方法时,那么应指明仲裁方法。
3.2.4 证实方法中不应包含要求
规范标准中只能在要素“要求”中规定要求,要素“试验方法”中只应包含为了证实要求描述的方法,而不应包含要求。
3.3 证实方法在规范标准中的呈现形式
3.3.1 作为单独的章
证实方法通常作为标准中单独的章来编写。在章之下,每一个证实方法通常编写为一条。如果标准中的每个证实方法需要描述的内容都较多,可以考虑将每一个证实方法都作为一个单独的章来编写。
3.3.2 并入要求中
如果证实方法的内容较少,也可以将证实方法的内容并入要素“要求”中。如果标准中每个证实方法都可以并入要求,则规范标准中可以不设证实方法一章。也就是将标准中的要素“要求”与“证实方法”合并,形成以“要求与证实方法”为标题的章。
3.3.3 作为标准的规范性附录
如果标准中需要描述的证实方法的内容较多,那么可以考虑将证实方法移作附录。这种情况下,如果在要求中使用典型句式提及证实方法,如“特性”按“证实方法”试验/测定/验证“应”符合/达到“特定值”的规定,应直接指明移作附录的证实方法。
4. 产品规范标准
产品规范标准中表述要求时首先需要遵守性能原则,即由反映产品性能的具体特性及特性值来表述要求。
4.1 要求条款的表述形式
在产品规范标准的“要求”这一要素中,由性能特性表达要求形成的条款为性能条款,由描述特性表达要求形成的条款为描述条款。
4.2 由性能特性表达要求
产品规范标准通常针对以下类别的产品性能规定要求。
(1)使用性能。在标准中首先要考虑规定直接反映产品使用性能的特性。可靠性是产品最重要的使用性能之一。产品规范标准中规定可靠性要求时,需要有定量的指标。
(2)理化或生物学性能。当理化/生物学性能(通常与标准化对象的性质直接相关)对产品的使用十分重要,或对产品使用性能的要求需要用理化/生物学性能加以保证,或者需要理化/生物学性能作为使用性能的代用指标时,应对产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电磁性能、化学性能、生物学/病理学/毒理学等进行规定。理化/生物学性能通常规定产品的:
——物理性能,如产品的密度、黏度、粒度、溶解度、导热性等;
——机械性能,如产品的弹性、塑性、刚度、时效敏感度、强度、硬度、冲击韧性、疲劳强度等;
——电磁性能,如产品的绝缘强度、电场强度、电容、电阻、电感、磁感应强度、磁辐射等;
——化学性能,如产品的可燃性、不稳定性、酸度、碱性、氧化性、还原性、腐蚀性等;
——生物学/病理学/毒性学性能:如生长速度、酶活、乳酸菌数、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微生物毒素、寄生虫、虫卵、绝对致死量、半数致死量、最大无作用量等;
(3)人类工效学性能。产品规范标准,尤其是针对制成品,或者在人机界面的用户体验影响产品的使用效果时,常常需要针对产品的人类工效学性能提出要求,以保证产品不但可用,还要好用,满足舒适、效率的要求。规定人类工效能通常会对产品提出:
——外观或感官方面的要求,如表面缺陷、颜色、噪声、口感、柔软度、舒适度等;
——人机界面要求:如易读性(产品使用者接收信号、输入)、易操作性(产品使用者发出指令、输出)等。
(4)环境适应性。环境适应性指产品在其寿命周期内的使用、贮存和运输等状态中,预期会遇到的各种极端应力的作用下,实现预定的全部功能的能力,即不产生不可逆损坏并能正常工作的能力。也就是产品对外部环境(使用环境、贮存环境、运输环境)的适应程度。规定产品对下列影响因素的适应程度:
——机械影响:振动、冲击、扭转等;
——气候影响:如温度、湿度、大气压、海拔高度、阳光辐射、大气降水、盐雾、烟雾、灰尘等;
——其他特殊影响:如生物、放射、电磁场、化学、酸碱度、工业腐蚀等。
4.3 由描述特性或其他特性表达要求
产品规范标准,在对产品的性能特性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某些情况允许考虑对产品的描述特性(如结构、成分、材料等)或环境条件规定要求。
4.3.1 结构
产品规范标准通常不对产品结构规定要求。在为了满足产品的互换性、兼容性、相互配合或者为了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对产品结构、尺寸等提出要求。规定产品结构尺寸时,宜给出结构尺寸图样,并在图上注明相应尺寸。
(1)满足安全要求的需要。当编制产品规范标准的目的包括保证安全时,标准中常常需要对产品的结构提出要求,有时需要规定严格的尺寸数值,还可能包括结构细节。
(2)满足接口、互换的需要。如果产品规范标准的编制目的包含接口、互换性,或者标准化对象是零部件、元器件时,常常有必要对产品的结构提出要求。这种情况下,规定产品尺寸时往往需要规定公差,以满足接口、互换的需要。
4.3.2 材料
产品规范标准中的制成品标准或系统标准通常不涉及材料要求。只有在为了保证产品的性能和安全,不得不对重要零部件所使用的材料进行规定时,才需要规定材料要求或指定产品所用的材料。
在需要对材料规定要求时,如果存在现行适用的相关材料标准,应引用这些标准;如果没有适用的标准,可将对材料能做出的规定安排在附录中。在指定产品所用的材料时,可规定允许使用性能不低于有关材料标准规定的其他材料。
4.3.3 生产过程、工艺
产品规范标准(尤其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不对生产过程、工艺等规定要求(如加工方法、表面处理方法、热处理方法等),而以成品试验来代替。如果为了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不得不限定生产过程、工艺条件(如热轧、挤压),甚至需要检验生产工艺(如压力容器的焊接等)时,可将相关规定安排在附录中。
5. 过程规范标准
过程规范标准中表述要求时首先需要遵守效能原则,即由反映过程效能的具体特性及特性值来表述要求,要先考虑规定过程中关键节点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过程规范标准的核心要素“要求”中的具体要求需要按照以下次序进行选择:选择规定过程效能的特性;考虑对活动内容、控制条件进行规定。
5.1 过程效能
对于过程规范标准,要由反映过程效能的特性和特性值来表述要求。过程规范不应与规程标准相混淆,因此不应对履行过程的具体行为作指示,也就是说可以对过程提要求,但不应通过指示型条款或要求型条款形成操作步骤,指示执行者如何一步步地履行程序。
5.2 活动内容
当无法确定反映过程效能的特性、或者当过程效能的实现需要活动内容加以保证时,可对活动内容或与活动内容有关的特性进行规定。例如,规定活动内容的构成和要求,特殊情况处理,及时告知,形成记录等。
5.3 控制条件
当无法确定反映过程效能的特性,或者当过程运作的控制条件对于达到预期效果十分重要,或需要控制条件加以保证时,可规定与过程运作的控制条件有关的特性,例如,温度、湿度、水分、杂质等。
6. 服务规范标准
服务规范标准中表述要求时首先需要遵守效能原则,即由反映服务效能的具体特性及特性值来表述要求,要先考虑规定服务提供者与服务对象接触界面的要求。
6.1 服务结果的效能特性—服务效果
服务效果指“优先考虑规定反映服务需达到的效果的特性或预期交付给服务对象的服务的特性”。服务规范标准首先应根据具体服务事项,研究确立直接反映服务效果的效能特性,或者说是用户体验的效果。
6.2 服务过程的效能特性
当服务的功能及效能主要体现在服务过程中,或服务效果需要通过限定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加以保证时,就需要对服务提供者与服务对象接触界面上的服务行为规定要去。通常涉及规定以下服务特性:
(1)宜人性。对服务提供之前、服务提供过程中和服务提供之后的行为规定要求。例如对服务人员如何倾听服务对象需求、按时通知服务对象、使用简洁适用的语言回答问题等规定要求。
(2)响应性。规定反映提供服务及时性的特性。例如服务持续时间、等待时间、反馈意见处理时间、突发问题处理周期、紧急突发情况应对等。
(3)普适性。当服务的适用范围和程度对于服务效果的实现非常重要时,就需要规定反映照顾和考虑所有服务对象需求的特性。
6.3 服务内容或服务环境
当无法确定反映服务效能的特性时,或服务效能的实现确需服务内容或服务环境加以保证时,服务规范标准中可以选择对服务内容或服务环境进行规定。
与服务内容有关的特性,包括服务内容的构成、辅助服务提供的文件或材料等。与服务环境有关的内容,包括服务场所的空间要求,服务环境温度、湿度、亮度、噪声等环境指标要求等。
6.4 不建议规定的内容
除非特殊情况,服务规范标准不应对组织机构、人员资质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设备等规定要求。
只有当选择不出拟标准化的特性或内容,不得不对机构或人员资质、设备设施等提出要求时,应先引用现行适用的标准;当没有适用的标准时,才可在附录中做出适当的规定。
来源:根据深圳市电源技术学会微信公众号文章修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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