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修订公布《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即日起施行。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可以简单认为是在相关科研成果尚不具备制定国家标准条件但又在全国范围具有标准化推广应用价值的一种标准化技术文件,是国家标准的重要补充。
1. 将指导性技术文件细分为规范类和报告类两种类型
《管理规定》将指导性技术文件细分为规范类和报告类两种。规范类指导性技术文件旨在为技术尚在发展中的标准化对象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未来有可能转化为国家标准。报告类指导性技术文件旨在提供与标准化对象有关的数据、经验总结、发展趋势、检测报告等资料性信息。这种分类,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将丰富国家标准化文件的供给类型,并与国际接轨,比如国际标准化文件通常包括标准、技术规范(TS, Technical Specification)、可公开提供规范(PAS, Publicly Available Specification)、技术报告(TR, Technical Report)、指南(Guide)、国际研讨会协议(IWA, International Workshop Agreement)等。
2. 先进适用团体标准将有机会转化为指导性技术文件
《管理规定》提出,鼓励社会团体将先进适用的团体标准转化制定为指导性技术文件。2023年国家标准委印发的《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明确了团体标准被采信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路径,而《管理规定》将团标标准纳入采信转化范围,将对促进先进技术扩散、助力优质中小企业快速提升技术水平、缩小与大型企业的技术差距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同时,转化后的文件也将进一步激发行业创新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升级,形成标准制定实施与产业创新升级的良性循环,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3. 项目立项和审查阶段对赞成票数要求相比国家标准宽松
《管理规定》明确,在立项阶段,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少于四分之三,参加投票的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即为通过。在审查阶段,甚至允许采用线上会议方式召开,审查结论应当提交全体委员投票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少于四分之三,参加投票的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即为通过。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技术委员会审议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国家标准送审稿时,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四分之三。参加投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一,方为通过。由此可以看出,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立项和审查阶段对赞成票数要求相比国家标准要宽松许多。
4. 项目整体周期和节点周期相比国家标准适当压缩
《管理规定》明确,评估通过的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由技术委员会进行项目登记,即可开展起草工作,而国家标准则要求在立项评估通过后,应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得少于30日。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标准研制各阶段的周期要求进行对比(见表1)可知,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明显要灵活许多。
表1 国家标准与指导性技术文件研制阶段周期要求
阶段 | 推荐性国家标准 | 强制性国家标准 | 指导性技术文件 |
立项征求意见 | ≥30天 | ≥30天 | 评估通过即登记 |
起草征求意见 | ≥60天 | ≥60天 | ≥30天 |
批准发布时限 | — | ≤2个月 | ≤30天 |
项目研制周期 | ≤18个月 | ≤24个月 | ≤12个月 |
可申请延长时限 | ≤6个月 | ≤12个月 | ≤3个月 |
注:表中数据为一般时限,特殊情形下可按规定进行延长或缩短。 | |||
5. 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号规则、封面格式将与国家标准明显区分
《管理规定》规定,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由代号(GB/Z)、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顺序号单独编号。这意味着后续发布的指导性技术文件将自1号开始顺序编号。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封面标注发布日期,不标注实施日期。分析认为,由于指导性技术文件本身就是供有关各方参考使用的标准化文件,也不具备强制性,因此标注实施日期意义不大,就不再在封面上标注实施日期。
来源:标准知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