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是指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同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活动。标准化活动确立的条款,可形成标准化文件,包括标准和其他标准化文件。标准化的主要效益在于为了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预期目的改进它们的适用性,促进贸易、交流以及技术合作(GB/T 20000.1—2014)。现通过以下几个问题来了解有关标准化的相关知识。
1. 发布《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目的
为预防和制止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南的规定,制定《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
2. 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概念
按照《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规定,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概念如下:
(1)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实施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
(2)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是指享有标准必要专利权的经营者或者有权许可他人实施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
(3)标准实施方,是指实施标准的经营者。
3. 认定滥用标准必要专利应遵循的原则
《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旨在预防和制止经营者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认定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据《反垄断法》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依据《反垄断法》规定,采用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相同的分析思路;
(2)兼顾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3)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的利益;
(4)充分考量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信息披露、许可承诺与许可谈判等情况。和其他工具来实现的。
4. 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要求
按照标准制定组织规定,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经营者,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需及时充分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没有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经营者可以按照标准制定组织规定,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在具体个案中,经营者未按照标准制定组织规定及时充分披露专利信息,或者已明确放弃专利权但向标准实施方主张专利权的情形,是认定其行为在相关市场中是否会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重要考虑因素。
来源:洞察标准化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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